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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是指生产加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技术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没有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内摆摊设点、现场销售食品或者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实行属地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管理、规范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
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他们改善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鼓励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成立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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