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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新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全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立法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保障应与社会救助和劳动自救相结合,保障应与就业指导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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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

第六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土地和住房管理、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税务和扶贫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照顾。

重庆市新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全文

第七条【财政保障】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同级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年度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社会捐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民政部门提供的捐赠和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基金。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新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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