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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计划修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据新浪网报道,近日提交审议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加强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协调,对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具体内容:
淡化城乡差异
此前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逐步取消与户籍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
“修订草案淡化了城乡低保之间的差异,统一了城乡低保的最高限额、计算方法、发放时间和审核周期,仅在就业支持方式和低保义务方面有所不同。差别是有规定的。”重庆市民政局局长刘涛说。
细化识别条件
根据修订草案第十条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必须是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此外,为了更准确地了解最低生活津贴领取者的家庭经济状况,修订草案第11至14条明确指出,将通过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来全面评估最低生活津贴申请人。
重庆市人大内务委员会有关人士指出,修订后的草案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增加了综合认定与消费支出相结合的规定,完善了农村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细化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和家庭计算的认定。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认定的可操作性,重庆市人大内务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修改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以内”。
调整审批职责
根据现行规定,低保申请人只能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将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
鉴于村(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管理能力,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修订草案调整了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在低保工作中的职责。
修订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直接受理低保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群众评议和宣传。此外,区县民政部门的职责也将增加。
加强相关义务
刘涛指出,为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针对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不配合核查工作等问题,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修订草案第25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义务,第29条详细规定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少或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
在保障对象的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借鉴了实际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即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进行检查。根据家庭成员和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差异,核实周期也发生了变化,这在修订草案第26条中有详细分类。
修订后的草案还提议采用近亲申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对低收入职工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进行登记,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计划修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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