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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政府、市公安局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重庆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坚决打好疫情防控胜仗,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防疫要求, 现将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的18种违法行为通知如下:
1.未主动报告其重点疫区的旅游历史、接触重点疫区或确诊人员、隐瞒疾病等有碍疫情调查的情况的;
2.拒绝配合社区工作者、政府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和其他防疫人员开展疫情调查和预防工作的;
3.进出居民区、村庄和单位的人员拒绝配合管理人员开展疫情调查和防控工作的;
4.拒绝配合交通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防疫人员对车辆和乘客进行疫情调查和防控工作的;
5.被确定为疑似病例、家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者的患者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家庭医学观察规定,或者知道自己是密切接触者而隐瞒不报,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家庭医学观察规定的;
6 .确诊病例患者拒绝接受隔离、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7.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
8.举办节日、聚会、宴请等人群不利于疫情防控的;
9.拒不执行暂停公共交通、关闭活禽市场、关闭公共娱乐场所等防疫通知和规定的;
10.散布谣言、散布谣言、制造事端、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11 .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虚假广告、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2.制造、销售假药、医疗器械和医疗保健用品;
13.回收用过的口罩,用于加工和销售或自我销售;
14 .辱骂、殴打医务人员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隔离观察点等。;
15.强迫或任意损坏或占用公共或私人财产,或在公共场所闹事;
16.阻挠防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防疫工作,妨碍公务的;
17.明知患者已被感染或疑似病例,故意在公共场所传播给不明人群,或使用其他手段在其他场所传播病毒的;
18.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凡有上述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号码:
地区委员会政治和法律委员会:023-45695139
区公安局:110
重庆市铜梁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
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铜梁区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八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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