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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政府、市公安局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重庆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坚决打好疫情防控“狙击战”,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通知,现就依法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通知如下:
1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
2.拒绝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防疫人员依法设卡进行体温检测、消毒、筛查和检疫,或者在家中进行疫情调查和防控工作,不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影响防疫工作的;
3.已确定为疑似病例的患者、家庭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者不符合隔离或家庭医学观察规定的;
4.确诊病例患者拒绝接受隔离、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5.扰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定点医院、疫情筛查定点医院和疑似病例隔离观察定点医院秩序的;
6.举办节日、聚会和宴请不利于疫情防控的;
7.拒不执行政府征收决定的;
8.不执行公共交通禁令、停业、活禽屠宰、市场关闭等防疫法规的;
9.棋牌、网吧、ktv、洗浴等公共娱乐场所不执行防疫规定的。不准操作;
10.散布谣言、散布谣言、制造事端、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12.制造、销售假药、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用品等。;
13.拒不执行停课、停课或者停课决定的;
14 .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及时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宣布。
举报电话:110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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