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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郝浩)清明节即将来临,当前气温正在升温,全区已进入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为了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3月19日,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知》。
根据通知,从今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全区林区(包括退耕还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火期间,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林;吸烟、野餐、烧香烧纸、焚烧垃圾、焚烧灰烬和积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在林区是严格禁止的。
在禁火期间,凡在林区进行拉练、野营、登山训练等活动的,必须事先通知区林业局(联系电话:45692775),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在林区进行机械作业、电力、勘测施工、实弹演习、爆破等,确需用火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后进行。
禁火期间,各责任单位应有效管理居民生产生活用火,规范用火。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在林区和林区边缘玩火或野餐;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和玩火,严格防止因监护不善造成的森林火灾。
根据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野外非法用火和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当地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当地派出所或区林业局报告。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我区发布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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