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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区公安局派出所: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态环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禁渔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弄玉办发〔2019〕32号)和《重庆市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自然水域禁渔区制度的通知》(弄玉发〔2016〕242号),
第一,禁止捕鱼的时间
2019年3月1日00: 00至6月30日24: 00。
二、禁渔范围
区内所有天然水域,包括涪江、邛崃江、小安溪河、怀远河、九原河、平潭河及其支流。
三、禁渔要求
1.在禁渔期或禁渔期内,渔船不得携带任何渔具上船,违者没收渔具,并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停止捕捞,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在自然水域捕捞或者出售、收购、经营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如果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鱼,如炸鱼、毒鱼、电鱼等。、或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局);45695001(区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2019年3月1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 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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