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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郝浩)近日,铜梁区人民法院法官前往四川省简阳山村,向被告朱和简阳市一家家禽养殖公司送达传票,进行法律解释,调解因“预付款”引发的鸡只销售合同纠纷,追缴原告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付款5000元,保障了该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今年5月,重庆一家农业开发公司向四川省简阳市一家家禽养殖公司订购了一批鸡,并预付了5000元。四川省简阳市一家家禽养殖有限公司立即向重庆一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了5000元预付款收据。
然而,一个月很快过去了,但是重庆的一家农业开发公司连一根鸡毛都没看到。最初,双方在合同履行方式上存在巨大争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简阳市一家家禽养殖公司不愿退还预付款。
6月18日,重庆市一家农业开发公司向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简阳市一家家禽养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要求被告退还购买肉鸡的预付款5000元。立案后,助理法官给朱打了电话,无人接听,法院传票和其他应诉材料被退回给两名被告。
为解决一审程序中的争议,帮助民营企业挽回损失,区人民法院法官谭晓东一行决定前往四川省简阳市寻找被告,并尝试现场解决争议。为此,谭法官一行来到四川省简阳市镇。首先,他们找到了时嘉镇的村长。通过村长,他们找到了朱的哥哥并联系了朱。找到朱后,朱认为5000元是定金,所以他不愿意退还。
谭法官向他说明了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并告知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成为毁约遗嘱执行人的严重法律后果。在谭法官的调解下,朱当场退还了预付款,并表示今后将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提醒,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应注意区分定金和预付款以及定金的性质。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混淆了“预付款”、“存款”和“存款”。然而,事实上,预付款、押金等。不具备担保债权履行的功能。如果收到预付款的一方违约,它只需要退还收到的款项,而不是双倍收到的款项;支付预付款的一方违约。如果预付款方没有购买任何货物并要求退还预付款,收款方应退还预付款;如果由于预付方的违约给接收方造成损失,接收方可要求预付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人民法院化解预付款纠纷 挽回民营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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