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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郝浩)近日,铜梁某小区业主因多年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最终被判支付物业费1万余元及违约金1.4万元。
据了解,刘2008年在铜梁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该小区的住宅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逾期按日万分之三计收。后来,经过法律程序,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改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刘开始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在此期间,物业公司在多次通话失败后向法院起诉业主。
庭审期间,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同意仅收委托人,自愿放弃违约金,但刘仍拒绝支付物业费。日前,该案经法院审理,刘败诉,应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刘作为小区业主,享有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目前,刘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而拒绝交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不是物业公司。如果刘因漏水而遭受损失,他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日罚款3/1000过高,法院裁定刘应支付物业管理费13,197.54元,并按年利率24%缴纳罚款约14,000元。
那么,我们可以拒绝为房屋质量问题支付物业费吗?法官认为,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不是物业公司,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或扣除物业费。房屋交付前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房屋交付后在保修期内的,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已过保修期的房屋质量问题可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将向房管部门申请维修资金的使用。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业主连续多年拒缴物业费 法院判补缴并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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