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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检察院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宽严相济制度的监督条例,这是自2016年重庆市启动宽严相济试点以来,我国首次对宽严相济制度进行完善的探索。

在司法责任制度下,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凸显,认罪从宽制度要求赋予检察官更大的办案自主权。自由裁量权的增加是否有失控的“脱轨”风险?

重庆检察机关办理自白、处罚案件监督条例解读

对此,重庆市检察院不仅以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回应了这一问题,而且促进了刑事诉讼制度这一重大变革的完善,促进了司法领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重庆检察机关办理自白、处罚案件监督条例解读

消除“绝对权力”

为认罪受刑制度提供“制度保障”

“重庆市检察院首次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坦白处罚案件监督条例》具有象征意义。”12月9日,重庆市检察院纪委监察组组长、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刘艳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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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的象征意义只能从这一法规的名称中看出。

事实上,早在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坦白从宽制度。

即使坦白从宽的概念用严格的法律术语来描述,也并不复杂,即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声明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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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授权“两高”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认罪和从轻处罚试点。试点期为2年,重庆是试点城市之一。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认罪和从宽处理制度正式确立。

作为试点城市,重庆也在积极探索。

在为期两年的试点期间,重庆检察机关起诉了16836名认罪和认罪的人,占起诉总数的74.92%。同期,已判决案件的上诉率仅为1.56%。

2019年10月30日,全国推进检察机关适用坦白从宽处罚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

随着认罪从宽制度的实施,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被推到了前台,即掌握了自由裁量权的检察官,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

刘艳红承认认罪和接受处罚的制度具有控辩双方协商的某些要素,而且大多数案件是以效率为导向的,这在客观上要求赋予检察官处理案件的更大自主权;此外,由于逮捕与起诉相结合的办案机制的叠加效应,检察官在大多数情况下拥有“绝对权力”,如不逮捕、不起诉、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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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手中掌握着更多的权力。从外部世界来看,腐蚀和狩猎的风险也增加了。”刘艳红说,这次颁布的《监督条例》正是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机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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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消除‘绝对权力’存在的可能性,以确保认罪和惩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出现问题。”刘艳红说,重庆希望率先开放改革之路。

谨防“假口供真宽大”

认罪和接受处罚的案件将受到全社会的监督

《监督条例》共6章30条,从监督主体到监督重点,从监督模式到责任追究,紧密编织了一个监督网络。

重庆市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潘说,在这个监督网络中,监督主体又细分为两个主体,即检察委员会、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上级检察院的纵向监督,以及业务部门、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检察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的横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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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所有监管主体都有非常详细的监管责任,无论是怠于行使监管权还是不当行使监管权,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将追究其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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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防止‘假口供真是网开一面’。”《监督条例》起草人、重庆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曾庆云表示,宽严相济制度的核心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如实认罪等六大要素,这已成为监督的核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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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关键监督内容还包括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是否在场,检察人员是否根据事实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是否依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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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领域的控辩对抗诉讼模式正在向控辩协商模式转变,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趋势。”曾庆云表示,正因为如此,控辩双方的谈判不能演变成“私人交易”或“权钱交易”。为了实现这一点,需要一个科学和完美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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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监督条例》不仅充分加强了系统的内部监督,而且明确引入了“外部监督”。

《监督条例》第五章是“外部监督”条款,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对口供和处罚案件的监督。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和公开听证中的口供和处罚案件,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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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明确了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相互制约的原则,定期收集上述单位对检察机关处理口供和处罚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件必须按照规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兼顾司法公正和效率

努力运用好认罪、认罪和宽大处理制度

认罪和从轻处罚制度的意义是什么?事实上,在法律领域有一种流行的说法,“没有效率的正义不是正义”。英国有句谚语也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这一观点,那就是“正义与非正义为时已晚”,强调及时惩治犯罪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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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和惩罚制度的最大优点是它平衡了公正和效率."重庆市第一检察院检察长孙林表示,对主动认罪、接受实质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程序上简单处理,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愤怒,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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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林解释说,这一制度与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一脉相承的,积极借鉴国外适合中国国情的控辩协商的合理因素,旨在探索以宽容为价值追求的合作诉讼模式。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就,也是国家治理领域的重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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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一线的检控人员,我们非常期待《监管规例》的实施。"一位站在办案第一线的检察官承认,近年来,随着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增加,他们的责任越来越重,客观上使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感到畏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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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认罪和接受惩罚的制度,存在着‘不敢用,不愿意用’的悖论。”检察官解释说,“宽大处理”的概念在完善的制度规范之前是一个高风险的敏感词。“什么是法律宽大处理?什么太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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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条例》的颁布使这些问题得到了准确的界定。

“良法促进善政。重庆希望在启动认罪和接受惩罚的试点制度后,对这一司法制度改革进行进一步的探索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何衡阳表示,重庆检察机关率先试行并全面推行了宽严相济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下一步,要努力让检察机关敢于运用、愿意运用、运用和善用宽严相济的认罪处刑制度,尽可能平衡司法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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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自白、处罚案件监督条例原文

重庆的坦白从宽处理制度适用于哪些案件

重庆对口供和处罚案件实行全程监督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检察机关办理自白、处罚案件监督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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