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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赵先生在我区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赵先生取车四天后,发现车在使用过程中发动机出现异常,联系商家更换,结果被拒。
赵先生随后向区消费者委员会八川分会投诉。八川支行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组织商家和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经过调解,商人同意检查车辆。经过测试,发现这辆车的发动机不正常。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相同型号和颜色的同一辆车或退货。最终消费者选择退货,商家将押金和所有车钱退还给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合格商品。《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条例更换和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应当依赖三包。证书、采购发票等。被卖方替换和退回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的转向系统出现故障、制动系统出现故障、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自卖方开具购买发票之日起60天内或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回家用汽车产品,卖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退回。”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新车有问题不退换?消委会调解把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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