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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首次尝试对生态环境破坏采取替代性恢复措施,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了另一种形式的恢复,给江津区离石镇亮茶国有林场的火烧林地带来了“新生”。
据了解,被告余某是“盛源二号”扬沙船和“盛源六十六号”运沙船的经营人。为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于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知道江津区罗黄镇龙须陀长江段为禁采区,并于2017年1月3日至2月14日使用“盛源二号”抽沙船,未取得采沙许可证,雇佣并指使他人在禁采区非法开采河沙共7364.98吨。
据渝中区价格认证中心统计,被告余某非法开采的河砂价值为每吨35元,总价值为7364.98吨,价值为257774.3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认识到自己非法采砂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并表示愿意修复生态环境。
经与渔政、长江航道和水务部门沟通,法院了解到非法采砂破坏的生态环境难以直接修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的“替代性修复”精神,本院决定指导被告采取替代性修复措施修复本案生态环境。
随后,江津区法院多次与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沟通,并进行了实地调查。最后,位于江津区离石镇两岔国有林场的火烧林地被选择进行“绿化”而不是恢复。
同日开庭前,在法庭指导下,被告余某自愿与江津区离石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绿化生态修复协议书》,并支付绿化管护款20万元,委托江津区离石镇农业服务中心协助种植并监督种植过程。
“为确保生态恢复效果,我们委托江津区林业局对被告的‘造林绿化’恢复提供技术指导,造林绿化管理完成后,接受‘造林绿化’结果。”江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经审理,法院将被告人的修理行为视为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余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介绍,多年来,江津区法院坚持"专门审判+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尝试了新的司法修复措施。“在破坏矿产资源罪的审判中首次引入替代性恢复措施,不仅解决了生态恢复中的案件问题,也为今后处理难以直接修复的案件积累了经验。”负责人说。(记者黄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江津实施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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