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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于5月28日表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习近平国家主席在第45号主席令上签名发表。 民法典共7篇,1260条,每篇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6月4日开始,长安新疆集中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全文),让大家学习。 第三章合同效力根据第五百零二条法成立的合同,自成时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必须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申报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履行的效力。 必须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违反其义务的责任。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况必须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代理人无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对方履行的,视为合同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不法分子组织负责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除了对方知道或知道对方超过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比较有效,签订的合同对法人或不法分子组织生效。 第五百五条当事人超过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必须按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篇的有关规定明确,不得确认合同超出经营范围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七十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取消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处理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篇没有对合同效力作出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必须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必须按照诚信大体上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性履行通知、合作、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复印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可以协商补充。 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性明确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有关合同复印件约定不确定,依照前条规定还不明确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确定的,按照强制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强制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领域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按照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确定的,按照签订履行的地方市值履行。 依法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确定,支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目标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法不确定的,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负担不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网络等新闻网络签订的电子合同的目标是交付商品,使用快递的物流方法交付的情况下,收件人的领取时间是交付时间。 如果电子合同的目标是服务提供,则生成的电子证书或实物证书中记载的时间是服务提供时间。 如果上述证明书上没有标明时间,或者记载的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不一致,则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是使用在线传输方法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是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交付商品、提供服务的方法、时间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调整政府价格的,根据交付时的价格进行评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的,按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支付的,价格上涨的,以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原来的价格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以付钱为文案的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个,债务人只履行其中一个的,债务人有选择权。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性的除外。 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作出选择,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没有作出选择的,选择权转移给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时,立即通知对方,通知对方到达时,目标必须明确。 目标明确后不要改变。 但是,除非得到对方的同意。 可选择的目标不能履行的,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目标。 但是,不能履行的情况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两人以上,划分标的,根据份额分别享有债权的,按债权分类。 债务人两人以上,目标分开,根据份额分别负担债务的,按债务分类。 如果按债权人或债务人划分的份额很难明确,则认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两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平均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作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两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要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作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不明确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上债务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的情况下,超过的部分有权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索赔,相应地享受债权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如果索赔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应分担的份额,其他连带债务人必须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消或者提出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该债务人可以依照前条的规定向其他债务人索赔 有些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情况下,在该连带债务人应负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失。 有些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属于债权人的债权和一人的情况下,在扣除该债务人应负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支付迟交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产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不明确的,认为份额相同 实际领取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必须按比例归还其他连带债权人。 适用连带债权参照本章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者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向第三者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方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确定拒绝,债务人没有向第三方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方向债务人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者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第三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者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者对履行该债务有合法利益的,第三者有权代替债权人履行。 但是,根据债务的性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债务人可以履行的情况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者履行后,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者。 但是,债务人和第三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相负债,没有优先履行的顺序的,应当履行。 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其履行要求 另一方面,对方有权在履行不履行债务合同的时机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的,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必须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对方有正确证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三)失去商业信用(四)可能丧失或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的确凿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根据前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保证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保证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第一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使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个别变更合并或者住所不通知债务人,债务履行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提出标的物。 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但是,早期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增加给债权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增加债权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变更而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签订、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协商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现实情况在公平的基础上变更或者解除大致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解决。 第五章合同保全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疏于行使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对对方的权利。 但是,该权利除了债务人自己特有的。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对债务人的相对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债权到期前,债务人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或者不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者申报或者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对方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解决。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法无偿处置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请人民法院取消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以不合理的高价出让别人的财产,或者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对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情况的,债券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应该知道或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失。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取消的,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资料来源:新华社原标题:《[学习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502-542 )》原文

来源: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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