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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告,情节严重的,记录警告、记录或过大。

第二十九条

篡改、伪造本人资料的,记住或记大。 情节严重的降级或解职。

第三十二条

(二)制造虚假,骗取职务、等级、头衔、等级、岗位和职员等级、职务、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三)事业中有造假、误解、撒谎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负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解决。

违反规定发生事件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报告、不报告、不真实、隐瞒处分不当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政务处分法》)

资料来源: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广东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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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务员,这样造假会受到政务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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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热门:@公职人员,这样弄虚作假会受到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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