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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关于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证据
的一些规定
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证据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年11月18日施行。
发布《知识产权证据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的快速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快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措施。 《知识产权证据规定》多次以问题为导向,遵循民事诉讼证据通常规则,立足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优势和实际,规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问题的比较显著的举证、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及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为权利人提供证据 《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处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价格,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量的效果,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商业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年11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上通过,现已公布,自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年11月16日
法释十二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几点规定
(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实际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循诚信的大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说明。 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等待证据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犯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提出证据说明以下事实。
(一)被告制造的产品和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是相关产品。
(二)被告制造的产品很可能是根据专利法制造的。
(3)原告作出了合理的努力说明被告取得了专利。
原告完成前项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说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
第四条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答辩的,应当举证说明合法取得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 包括合法购买渠道、合理价格和直接供应商等。
被告提供的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相当于合理的观察义务程度时,可以认定已完成前款所称的举证,并推定侵权产品、复制品不知道侵犯了知识产权。 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性等可以作为明确其合理观察义务的证据。
第五条提出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指控的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说明以下事实。
(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向原告提出侵权投诉。
(二)原告向被告提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
(三)被告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六条对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在生效审判中确认的部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不需要进一步说明。 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权利人发现或说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自己或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委托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得到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被指控侵权人根据别人的行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 但侵权人只根据权利人的取证行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除外。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外形成的下列证据,当事人以只有该证据没有办理公证、认证等说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一)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审判确认的
(二)为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判断确认的
(3)可从公共或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
(四)有其他可以说明真实性的证据的。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外形成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没有只用该证据办理认证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一)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确定同意的
(二)对方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词确认证据真实性,并确定证人伪证时受到处罚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证人作伪证,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况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第十条一审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书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说明手续的,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该授权委托书的上述说明手续。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就其主张提供了初步证据;
(二)证据能否由申请人自行收集
(三)证据丢失或之后难以获得的可能性及其对等待证据事实说明的影响
(四)可能采取的维护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应以比较有效的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保护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证据保全与技术方案相关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笔录、图纸、照片拍摄、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当事人无故拒绝合作,妨碍证据保全,不能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明确其承担不利后果。 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况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第十四条对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装卸证据实物,实施篡改证据资料,破坏其他证据的行为,证据不能采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明确其承担不利后果。 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况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出席,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席,也可以派遣技术调查员参与证据保全。
证据别人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有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应当制作笔录、证据清单,记录保全时间、地点、实施者、在场人、保全经过、标的物的状态,由实施者、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保全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笔录上写明拍照、录像。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提出异议,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被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可以变更、终止、解除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申请人放弃采用被保全的证据,但是被保全的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查明的或者其他当事人主张录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认定该证据。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对下列等待证据事实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一)被指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和专利技术方案、现有技术对应技术特征的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异同
(二)被指控侵权的作品与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异同
(三)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和所属行业已经向公众知道的消息的异同、被指控侵权的消息和商业秘密的异同
(四)被诉侵权物和授权品种在特征、特征方面的异同,其差异是否是由非遗传变异引起的。
(5)被指控侵害的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和被要求保护的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的异同
(六)合同相关技术是否有缺陷
(七)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八)其他需要委托鉴定的专业问题。
第二十条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委托其他检查机构检查与鉴定有关的部分的一些事项,鉴定人对根据检查结果出具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鉴定业务行业没有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关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鉴定人选任手续,明确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家鉴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明确鉴定范围。 在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鉴定范围,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审查鉴定意见。
(一)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处理相关专业性问题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鉴定方法和鉴定过程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
(四)送检资料是否经当事人质量证明,且符合鉴定条件
(五)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
(六)有无鉴定人应该回避的法定事由
(七)鉴定人影响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和其他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四条负责举证的当事人书面命令人民法院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责令提交。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实施没有其正当理由,不能提交虚假证据、提交、破坏证据或采用其他证据的行为的,人民法院主张对方当事人与其证据相关说明一些事项
当事人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况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新闻时,人民法院在相关诉讼参加者接触该证据之前,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为本案诉讼以外的任何目的在诉讼程序中接触的秘密尼
当事人申请限制前款所称接触证据的人员范围,人民法院经审查判断真正必要的,应当允许。
第二十七条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陪审员及当事人的咨询。
双方当事人同意,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质量证明该证人的证词。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向有专业知识的人申请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咨询有专业知识的人。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让技术调查员参加审前会议,开庭审理时,技术调查员可以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具备专业知识的人、证人、鉴定人、勘查人等咨询。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证文件提出异议,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的,人民法院不采用该公证文件。
当事人对公证文件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关出具或者修正证书,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审查认定该公证文件。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证明书、销售合同、进出口发票、上市企业年报、招揽证明书、网站或推广册等相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信息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判断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证录用费的合理倍数明确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审查认定许可证录用费的证据。
(一)允许录用费是否实际支付以及支付方法,允许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进行备案。
(二)允许录用的权利复印件、方法、范围、期限;
(三)被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四)领域允许的一般标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本院以前发表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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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权威发表】最高人民法院发表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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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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