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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沈阳中院二审的例子
周某与陈某甲原系夫妇关系,婚后培养一子陈某乙,双方于年1月31日经沈阳市铁西区民政部门协商离婚,协议约定结婚生育陈某乙由母亲周某抚养,陈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到陈某乙满18岁。 现在陈某甲没有按约定在离婚协议书中履行明确的抚养费金额,陈某乙法定代理人周某于去年5月4日向法院起诉。
陈某甲主张,由于收入不一定,现在收入减少,不能支付约定的抚养费,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孩子时,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 在本案中,周某和陈某甲约定离婚时每月向陈某甲支付抚养费5000元,双方真正表示,同时陈某甲与现在离婚时的事业单位和工种没有区别,陈某甲应该按离婚协议明确的抚养费金额支付。
一审判决后,陈某甲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本人签署的,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义上,该协议在签订时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况,该协议真实、比较有效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就离婚分割财产、抚养孩子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男女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应服从履行。 关于陈某甲提出的一审法院不审查收入变化,要求削减抚养费的上诉理由,陈某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必须预见自己的履行能力。 陈某甲签订离婚协议时的事业单位和岗位与现在没有变化,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夫妻离婚首先关系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两个方面。 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双方达成协议后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金额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再婚不想生孩子,或负担约定的高额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吗? 比较这个问题,这次栏目邀请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的张贤律师给你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些具体意见》第七条:
孩子的抚养费金额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而明确。
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抚恤金通常可以按当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 承担两个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时,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通常不得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抚恤金的金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领域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明确。
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削减抚养费的标准?
1 .减少抚养费支付时,首先指支付方。 由于长时间的疾病、劳动力丧失、收入大幅变化等,经济上非常困难,无法以原来的金额支付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的大部分。 那样的话,你就可以要求减少付款。
2 .申请降低抚养费标准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收入说明、纳税说明、社会保障缴纳记录、病例等。 如果不能举证,就必须承担不能举证的结果,其需求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让我醒过来
能否降低抚养费标准,必须考虑支付者的收入,同时也要考虑地区的实际支出水平和物价上升趋势、孩子的实际生活、成长需求、支付者是否具有劳动力等综合因素,提供低收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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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普法》
原标题:“《辽》聊天法》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金额,要求降低标准会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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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热门:【“辽”聊法】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金额再请求降低标准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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