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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记者观察到,此次白恩培受审,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法条首次被运用到具体的判例中。
本报记者 王建伟 整理
成“终身监禁”第一人
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宣判称,因白恩培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体所有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消息发布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表述,立即受到了广泛关注。
白恩培受贿的近2.5个亿,创下了十八大以来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受贿的最高纪录,被判处终身监禁,还是从轻处罚之后的结果。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好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白恩培的认罪悔罪表现让他与死神擦肩而过,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但根据他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他的死缓也与之前的同类罪犯有所区别。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因贪污被判死缓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并且决策在其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正是以此为依据,白恩培也成了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官员,没有减刑、假释的资格,必需在监狱终身服刑,把牢底坐穿。
封堵官员“赎身暗门”
那么为何终身监禁制度入刑一年多后,才现终身监禁“第一虎”呢记者观察到,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有两个前提“要件”:其一,犯贪污、受贿罪;其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人。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曾解释,为何刑法修正案(九)要新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
乔晓阳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大体上,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来实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据本社《了望东方周刊》报道,中国的在押犯每年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得减刑的比例则要更高,大略能达到70%左右。通过积极写新闻稿、参与文体活动等方法“获得表扬”,或者被认为“表现突出”,一直是官员减刑的重要途径。比如,年5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8名原处级以上干部减刑假释案件。浙江省政府原秘书长冯顺桥当庭念道:“两年多来,我负责图书管理从业,积极写新闻稿,对从业认真负责……”法院当庭对其作出了减刑1年11个月的裁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媒体表示,终身监禁制度可以从法律层面,封堵官员的“赎身暗门”,不使个别官员利用减刑、假释程序逃避刑罚。
(原标题:受贿近2亿5千万美元,白恩培必须“坐牢”)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受贿近2.5亿,白恩培得把“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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