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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树军,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大学毕业,被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桂林路派出所牡丹街委员会西康路41—3号,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接受改造,2007年12月25日入狱,实际 年8月21日,日本院作出()长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有期徒刑15年。 年8月2日,日本院作出()长刑执行字第213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年9月17日,日本院作出()长刑执行字第217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期到年9月4日为止。
本院于年8月21日作出()长刑再字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陈树军犯有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判决在法律效力发生后交付执行。 送到吉林省长春监狱执行。
根据原判,1996年至2000年期间,陈树军以吉林省吉业(集团)有限企业、吉业集团骆驼业企业等多家空壳企业的名义,与周新文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和重复抵押等多项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二道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北安支行、中国某事件后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通过银行被长城资产管理企业长春办事处剥离,被判价值3407.53878万元,实际造成损失5082.46122万元。
目前,吉林省长春监狱十一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主动,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年度下半年获奖励1次,年度上半年获奖励1次,年度下半年获评奖320.5分。 此次考核期间,监狱内月均花人民币443.75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文件、罪犯年度考核鉴定表、表奖考核认可表、考核积分登记簿、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树军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实有悔改的表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罪犯陈树军扣除有期徒刑一年。 特别要求裁定。
一致性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7月19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陈树军1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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