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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发放合格证,以“零首付”为诱人诱饵骗取费用,强制购买保险,附加附加条件销售车……郑州市工商局发布的年一季度费用投诉分析中,汽车领域投诉662起,汽车领域公司315家,金额515家。
对比汽车领域客户权益日益增加的情况,郑州市工商局决定公开投诉多的汽车企业品牌和汽车企业,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比较汽车领域专项整治活动,消协部门也相继发布费用警告,督促客户警惕汽车陷阱。 相关律师认为,要彻底改善这一现象,相关部门必须在解决费用纠纷中严格执行举证责任倒置、“1+3”费用损害赔偿等相关消法规定,为顾客助力法律。
示例1 :
参加“零首付”购车的话,杂费需要9万元以上
今年年初,客户张先生参加了某汽车4s店的“零首付”购车活动,购买了32万元的奥迪车,与河南凯途汽车销售有限企业签订了购车合同,支付了1万元的存款。 签订合同后,业务员说要付9万元以上的费用。
“不是说‘零首付’买车吗? 为什么要花这么多钱呢? ’小张拿了一下单子,里面写了车辆购置税、家庭访问费、保险费、续保押金、gps初装费、车辆定位费、预付利息、金融手续费等共计10多种费用明细。 “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我都同意支付,但是家庭访问费、金融手续费等这些费用从哪里来? 收钱的根据是什么? ! ”张先生说
另外,张先生不能理解为“作为汽车担保企业的河南凯途汽车销售有限企业,为什么要收取数万元的预付利息?” 活动一直在推进“零首付”、“零利率”呢! ”对此,河南凯途汽车销售有限企业负责人杨某表示,企业推广的“零利率”是比较客户从银行贷款的部分,但针对企业前期为客户支付的首付,客户需要向企业支付利息。 最后,该负责人说:“没有纯粹意义上的‘零首付’,必须支付这些杂费。”
张先生认为,整车32万元,但自己参加“零首付”活动竟然需要9万元以上的杂费,不合理。 企业有时夸大“零首付”购车的普及,欺骗顾客。 但河南凯途汽车销售有限企业认为,杂费征收均合理,合同已经签订,如果张先生违约,存款将不予退还。
最后,张先生向客户协会投诉,在员工调解下,河南凯途汽车销售有限企业同意在两周内归还张先生的存款。
示例2 :
4个月以上得不到合格证的10万元以上的新车成了摆设
“我买了4个多月的车,但是4s店没有给我合格证,所以车上没有卡,只能在家玩。 ’最近,客户赵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遇到的烦恼。 原来,赵先生在河南昊达汽车贸易有限企业购买了斯柯达明锐轿车,但交车后,4s店在3张临时卡不见之前,不提供车辆合格证。 “车辆合格证是车辆的身份证,没有这张合格证,车就不能挂牌,也不能上路。 现在,我的车等于每天在家“趴着”,花了十多万元买了个摆设。 ”。
既然客户付了全款,为什么河南昊达汽车贸易有限企业不及时发放合格证呢? 赵先生告诉记者,他跑了几十次该店,店员总是以各种理由找借口。 之后,一位女销售经理为了帮助企业向银行借款,将全店的车的合格证抵押给了担保企业。 回购这些合格证需要先还债,但目前的问题是“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卖车的钱不够,担保企业不加盖合格证”。
这不是明显的诈骗客户吗? 赵先生向郑州工商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但没想到汽车4s店完全不关心。 “那位女经理说,他们的企业目前无法抵债。 如果我们再闹下去,企业就破产了,企业只破产了,不愿意拿到合格证。 ”。 赵先生很绝望。
现状:
如果汽车类的投诉急剧增加,就会变成“中招”
在郑州市工商局公布的去年客户投诉举报拆解中,交通工具类投诉共计3185件,排名第二。 交通工具类投诉最集中在汽车和零部件上,为2654件,占交通工具类整体投诉的83.33%。 客户反映的问题是,购买车辆后,商家未及时发放汽车合格证,导致客户未能获得牌照。 提前交付购车定金,客户因各种原因不再购车的,商家不支付定金等。
根据郑州市工商局最近公布的今年一季度汽车领域投诉举报情况分析,从年1月至3月,郑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收到汽车领域投诉662起,涉及汽车领域公司315家,金额5100.5万元。 其中投诉的第一个问题是不支付合格证、续保押金不退还、强制定点购买保险、“零首付”虚假开展等。
一季度投诉量排名前十的汽车企业品牌如下。
企业品牌名苦情数
广汽菲亚特28
北汽幻速23
长安福特21
江淮汽车21
上汽通用别克20
一汽奥迪19
北京奔驰18
华晨宝马15
东风风行14
上海大众14
动作:
郑州市工商局开展汽车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为了比较汽车领域顾客权益日益增加的情况,比较有效地遏制和打击侵害汽车领域顾客权益的行为,今年3月,郑州市工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汽车领域比较专项整治活动。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 (1)调查了不及时发放合格证的行为。 客户购车时,销售公司隐瞒合格证消息,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未与车一起向客户发放汽车合格证,或征得客户同意。 双方协商后,仍未按约定时间发放汽车合格证,故意推迟或无理拒绝客户的合法要求。
(二)以“零首付”为吸引力诱饵骗取费用的行为。 销售公司以“零首付”为吸引力诱饵,不以卖车为真正目的,欺骗客户支付高额费用后,也无法完成购车交易,不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三)强制购买保险的行为。 一是客户全额购买时,销售公司强制要求客户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不购买则不能按期提车二是客户分批购买车时,销售公司应在客户两年内或两年以上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四)采用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在汽车维修服务中,销售的零部件是假冒伪劣,假冒伪劣,国产进口,不合格合格,采用“三无”汽车零部件的行为。
(5)过度修理、收钱的行为。 在汽车维修服务中,公司故意隐瞒汽车的实际维修情况,造成了小病维修、维修多付等现象。
郑州市工商局消保处副处长赵民表示,在此次专项行动中,郑州市工商部门将加大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侵害顾客权益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解决。 各县(市、区)工商质监局、市局直属各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特别是张贴在汽车销售、维修公司显眼的位置。
深度:
协会认为有必要继续发布费用警告律师,依法治疗混乱。
为了防止顾客购车时与销售者发生纠纷,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郑州市顾客协会也相继发布了相关费用提醒,提醒顾客购车要谨慎,纠纷要理智维权。
3月15日,郑州市消协对比“零首付”购车问题,于年1日发出警告。 提醒客户“零首付”的汽车销售公司以“零首付”为吸引力诱饵,向客户支付数千元的家访费,然后支付保险、保证金等数万、十几万元的费用。 如果客户觉得费用太高,我不想买车。 公司以违约为由拒绝退款。 因此,客户不要轻易相信“零首付”的汽车销售公司的推广和承诺,请尽量按照正规的程序、正规的流程向正规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
4月,郑州市消协又发布3日费用警告,警告客户警惕汽车销售“潜规则”。 支出警告称,“捆绑销售”、“加价车”等“潜规则”在汽车纠纷中最常见,侵犯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 因为这位顾客在买车时,必须重视合同条件。 经销商提供的样式合同必须仔细阅读,并仔细查看合同中记载的车辆配置情况、购车金额、交车时间、交车地点、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各
河南豫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峰杰认为,要彻底纠正汽车销售中的混乱,应采用法律手段,严格执行消法中举证责任造成顾客损害的三倍赔偿等规定,促使顾客支持法律。 “例如购买新车不交合格证、经销商不事先告知顾客、维修中应将老一辈的新、少收、小病大修等行为纳入费用欺诈范畴。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旦发现欺诈行为,工商、法院等相关部门在解决这些费用纠纷时,应严格执行“1+3”的费用赔偿。 不仅是一个调解,向顾客提供双倍赔偿,一旦形成这种氛围,将极大地约束汽车经销商的行为,改变目前汽车费用的混乱。 ”。
记者王建芳(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郑州汽车花费类投诉猛增 奥迪奔驰宝马均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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