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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游戏《轩辕剑》发行商近日判决电影《轩辕剑传奇》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出品方海南大舜电影文化传播有限企业采用《轩辕剑》作为电影名主体,电影系该企业允许拍摄或游戏《轩辕剑传奇》,

“争抢《轩辕剑》 电影被判更名”

游戏企业诉诸电影企业

原告大宇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声称,该公司注册了“轩辕剑”的商标,电影《轩辕剑传说》采用了与该商标相似的“轩辕剑”的复制品,误导了公众。 大舜企业作为电影的第一出品方,北京幻思文化传播有限企业作为电影市场的推广、宣传者,侵犯了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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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轩辕剑》是原告企业推出的知名度较高的电子游戏,二被告以《轩辕剑传说》为电影名称进行电影制作,推广炒作,使观众误解与企业电子游戏之间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起诉要求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00万元。 据说电影《轩辕剑传说》于去年8月4日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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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舜企业和幻思企业共同主张,《轩辕》、《轩辕剑》是我国著名的古代传说人物和事物,被大量采用为作品名称和复制品。 使用《轩辕剑》作为电影名称,不是商标性的采用,而是正当合理的采用。 原告企业在电影中没有采用过“轩辕剑”。 另外,《轩辕剑》作为商标对电影没有知名度和影响,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也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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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经法院审理,大舜企业采用“轩辕剑传说”作为电影名称,电影拷贝中确实包含“轩辕剑”的相关情节,其电影名称为电影主题拷贝的概括,不构成商标性采用,因此不支持大宇企业主张的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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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剑”一词在大宇企业用作游戏名称之前,没有其他类似的游戏。 在电子游戏行业,“轩辕剑”已经成为特有的名称,因此“轩辕剑”已经构成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必须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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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宇企业已经允许他人合作拍摄电影《轩辕剑》的背景下,大舜企业采用《轩辕剑》作为电影名称的主体部分,被相关公众认为该电影系由大宇企业授权拍摄,或与该电影和游戏《轩辕剑》有关, 因此,大舜企业擅自采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幻思企业不是电影制作者,主观上没有过失,所以不应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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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一审认定大舜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立即停止采用《轩辕剑传说》作为电影名称,连续5个工作日在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支出1.5万元哦! 判决后,大舜企业决定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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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记者颜斐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争抢《轩辕剑》 电影被判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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