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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刑执行字第796号
犯人秦裕,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硕士研究生毕业,目前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 2007 )长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裕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由于被告人不服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 2007 )吉刑接受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马上执行。 年4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吉高执法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 年5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长刑执行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为由,提交了减刑建议书,提交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联合议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处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秦裕来到法庭参加诉讼。 现在审理结束了。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犯罪分子秦裕端正改造态度,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表现悔改,判处该犯罪分子一年徒刑
据审判,原判于1995年4月至2006年5月期间,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陈良宇秘书、中共上海担任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被告人秦裕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委托他人办理 赃物、赃物都被归还了。 该犯目前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打扫车间劳动,劳动中积极工作,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察规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年度上半年奖励一次,年度下半年奖励一次,年度下半年奖励一次,考核积分一次 以上事实说明了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文件、罪犯年度考核量表、表奖考核表、考核点登记簿、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该监狱服刑人员的证言等证据,为核实属实,本院予以录用。
我院认为,犯人秦裕在服刑期间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这笔犯罪金额巨大,且符合执行要求 本院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向罪犯秦裕扣除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 。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伟
法官代理孙宁
代理审判员杨笑
2015年4月10日
本案与原件相同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上海第一秘"三获减刑 疑为"蜗居"宋思明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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