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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省常州市陈的微博介绍,今年春节期间,由家人和导游陪同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的“北岸野生渔村”吃饭。 结账时,陈先生当时看到鲫鱼称重10斤4两,账单上写着14斤4两,伙食费合计将近万元,以为和店里发生了争执,但最终被迫结账。 据2月24日环球时报报道,当地政府组织的调查组确认,“北岸野生渔村”将养殖鲫鱼作为野生鲫鱼出售,欺骗顾客。 “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未按期续借,无证经营。 证件照与牌匾名称不一致,在实名不提供服务的菜单上签字,酒店服务员签字。 双方发生过肢体冲突,陈某被打情况属实张某出警有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

“旅游餐饮领域乱象:杜绝宰客现象不能仅靠客户维权”

类似于2010年国庆节期间山东省青岛市的“天价虾”,这次哈尔滨市的“天价鱼”也在外国游客和当地餐饮经营者之间发生了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从法律角度对上述“天价鱼虾”该如何评价? 怎样才能根除这种行为呢? 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芳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李小红。

“旅游餐饮领域乱象:杜绝宰客现象不能仅靠客户维权”

法律上如何评价

陈芳华认为,“天价鱼”一事暴露了中国旅游餐饮领域存在许多违法行为。

“北岸野生渔村”将养殖鲫鱼作为野生鲫鱼出售,构成了诈骗。 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比较有效期限等新闻,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推广。 “北岸野生渔村”将人工养殖的青鳉作为野生青鳉高价出售给客户,“可以”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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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涉嫌以“支付”为由进行敲诈。 敲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者采用胁迫和威胁的做法,强制索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如果店家以14斤4两的价格计算10斤4两鳃鱼,并以暴力威胁算账客户,则有敲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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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身份证与牌匾名称不一致,没有实名提供服务。 顾客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必须标明其真实姓名和标志。 涉案酒店没有实名提供服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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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酒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同时未申请续建,为无证经营。 原卫生部发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比较有效期届满前30天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 涉案酒店《餐饮服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续签,构成无证经营,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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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他人的隐私、威胁是违法行为。 店在客户发布微博后,通过电话威胁,在网上发布客户家的新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恐吓他人,偷窥、拍照、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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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经营者正牌,客户属于自愿使用费用的看法,李小红认为,在旅游餐饮中,客户与餐饮经营者之间存在的服务合同关系,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在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经营者虽注明明码标价,但未实施欺诈行为。 除了价格欺诈外,还有各种隐形欺诈。 客户依法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例如,将养殖鲫鱼作为野生鲫鱼出售,是一种昂贵的诈骗。 二是法律赋予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并不意味着经营者的定价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因为在我国价格法中,经营者定价应大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以生产经营价格和市场供求情况为基本依据,为客户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努力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合法利益。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客户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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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该怎么办?

李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可以根据现实情况选择维权路径。 例如在“天价鱼”这件事上,可以考虑向旅行社主张赔偿权利。 陈氏与旅行社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如果餐饮有确定的约定,如果旅行社没有提供约定的餐饮,则违反合同,相反,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吃“天价鱼”是游客的自主行为,游客无法通过这条路径的维权。 据媒体报道,这次费用可能由导游带客人,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不同路径的维权。 如果导游以满足游客的特殊要求、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目的带路费钱,则未侵犯游客的合法权益,游客不得向旅行社提出维权。 导游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带客费用,与商家贯通损害游客利益的,游客可以向旅行社主张权益。 在青岛的“天价虾”事件中,更直接的责任主体是餐饮经营者。 实践中,许多餐饮服务经营者利用游客为外国人、停留时间短、即兴、即时、免重复费用的优势,通过欺诈等手段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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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红说,经营者欺骗顾客的形式五花八门,有些虚高标价、不明代码标价、有些阴阳菜单进行价格欺诈,有些在斤称、单位、大小、数量、食材等方面做手脚。 游客一旦被骗,维权的价格高、难度大,其中最快、经济、比较有效的是向当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举报、投诉。 在新媒体时代,顾客通过网络公布事实、发表观点进行间接维权也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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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华认为,客户在旅途中购买商品之前,需要了解该商品的详细消息。 这包括价格、功能、期限、质量等。 请绝对不要盲目的费用、冲动的费用。 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纠纷后,应当保存相应的证据。 证据来源是拨打报警电话,留下报警记录乃至相关口供,由工商局、客户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自行拍照、录像等。

“旅游餐饮领域乱象:杜绝宰客现象不能仅靠客户维权”

政府职能部门不得空缺

要消除屠宰现象光靠客户自身的维权是不够的。 陈芳华还表示,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努力,将商品服务质量保障作为提高旅游环境的重要一环,推进市场规范化,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等,防止“天价鱼”“天价虾”破坏地方旅游企业品牌。

“旅游餐饮领域乱象:杜绝宰客现象不能仅靠客户维权”

李小红认为,从“天价鱼”来看,政府职能部门的应对能力和理念都必须提高。 首先,游客是当地旅游产业的重要支持者。 为游客提供良好的住宿、餐饮、安全等保障,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能,也是确保当地旅游经济繁荣的重要条件。 因此,政府职能部门要日常发挥每一个价格、质量等监管功能,积极探索旅游餐饮价格、质量等监管方法,推广“阳光”物价、透明的费用。 其次,在发生纠纷或被投诉后,政府职能部门应充分考虑外国游客的现实情况,进行人性化执法,如保留游客联系方式,方便调查,不打乱游客行程。 关于“天价鱼”的事情,陈说:“110没能带双方去处理,而是先被逮捕了。”出于恐惧,陈说:“被迫结账。” 这个方法只是“事情休息一会儿,人静不下来”。 游客回到当地后,当然要通过网络发泄不满。 再次,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公共事件的敏感性,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一般的顾客权益纠纷,最后发展成网络事件,可以考虑会给当地的旅游餐饮业带来什么样的坏影响。 如果政府职能部门能尽早判断“天价鱼”事件影响较大,不进行全面深入调查,也不会急于宣布相关酒店的“明码标价”。 但实际上很快查明的涉事酒店“餐饮服务许可证”未按期续办、无证经营的证件照与牌匾名称不一致等问题,并无调查难度。 “坏消息一次全部说完”,作为应对基本公共事务的基本,政府机关应该记住。

“旅游餐饮领域乱象:杜绝宰客现象不能仅靠客户维权”

(原标题:旅游餐饮领域乱象:根除宰客的现象不仅仅是客户维权)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旅游餐饮领域乱象:杜绝宰客现象不能仅靠客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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