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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明德,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因小学文化、猥亵儿童罪于1956年6月27日被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什邡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因被告黄明德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4年。 刑期为2013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年7月22日送我监狱改造。 年1月30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改
该犯可以积极认罪,深入挖掘自身犯罪根源,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和表达法纪意识。
二、遵守监督规则和法律法规
该犯遵循管理教育,可以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和监督纪律,确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强化自身的改造意识和身份意识。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制度,学习态度端正,不迟到不早退,成绩优异,通过了罪犯的教育质量判断考试。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参加劳动过程中,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熟练掌握生产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规程,保证质和量完成劳动任务。
在该犯考核期间共获得基准点77.08分,符合要求减刑的法定条件。
上述事实有《考核奖惩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鉴定表》、《罪犯考核加分审批表》、《考核罪犯加(扣除)分批准书》等实证资料说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元监狱建议对罪犯黄明德进行减刑。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黄明德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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