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41字,读完约2分钟

罪犯刘汉明,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 现在在湖南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年10月10日作出()长县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犯贪污罪,判处罪犯刘汉明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10万元。 犯受贿罪,判处8年徒刑,私分没收财产10万元的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决定有期徒刑11年,并处财产20万元、罚款1万元。 刑期为年1月31日至2024年1月30日。 查获的罪犯刘汉明违法所得款项为一百七十五万二千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继续追缴被告刘汉明违法所得三十一万四千七百九十九元。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年10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长中刑再终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罪犯刘汉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10万元。 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的有期徒刑14年,并处财产20万元、罚款1万元。 刑期为年1月31日至2027年1月30日。 将于年10月26日实施。

“罪犯刘汉明减刑一案”

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应该认罪,听从管教。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则,积极参加接受教育改造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可以积极做。 从事平机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保卫劳动岗位,比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 目前正在评价80分。 上述事实已被罪犯考核奖惩统计登记簿、罪犯奖惩审查表和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资料所证实。

“罪犯刘汉明减刑一案”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罪犯刘汉明减刑。

“罪犯刘汉明减刑一案”

一年

。 特别申请审查和裁定。

一致性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1月19日

附:罪犯刘汉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本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刘汉明减刑一案”

地址:http://www.ccqdqw.cn/cqyw/29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