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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谢露,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学,湖南省常宁市人,目前在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年6月24日作出()乡北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犯毒品非法运输罪,判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了政治权利。 刑期为年1月20日至年1月19日。 这个犯不服,应该上诉。 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将于年11月2日实施。

“罪犯谢露假释一案”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年10月2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应该认罪,听从管教。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则,积极参加接受教育改造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可以积极做。 从事玩具车,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岗位,很好地完成了被赋予的劳动任务。 目前,评分为143.8分。 年8月27日劳动竞赛奖4分,年2月24日年度无事故奖3分。 无违规记录。 上述事实已被罪犯奖惩统计登记簿、罪犯奖惩审查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资料所证实。

“罪犯谢露假释一案”

如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假释罪犯谢露。 特别申请审查和裁定。

“罪犯谢露假释一案”

一致性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雁南监狱

12月1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谢露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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