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78字,读完约2分钟
罪犯郑清郎,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犯台湾居民,证件号码[r103011135],汉族、中学文化、制毒罪,年7月21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东中法刑第一字第146号刑事判决,罪犯郑成 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年11月20日作出粤高法二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将于年1月11日移交我的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被执行到2026年8月21日。
服刑人员改造期间有忏悔的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法: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入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服从法服的判断,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纪律方面:严格遵守监督规则,严格服从干部和警察的管理,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专心听课,课后及时复习,考试取得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很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吐,基本上可以实现和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性。
由于该犯的努力,到去年11月30日为止,犯罪者郑清郎获得了20次表彰。 年11月被表扬了。年5月被表扬了。年11月被表扬了,有悔改的表现。
如上所述,罪犯郑清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督规则,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的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罪犯郑清郎扣除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别要求审查裁定。
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东莞监狱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郑清郎减刑一案”
地址:http://www.ccqdqw.cn/cqyw/29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