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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饶平,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县人、研究生文化、犯罪分子犯煽动国家政权罪,受贿罪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8日( 2008 )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有期徒刑 判决后,该犯不服上诉,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2月16日( 2009 )渝高法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9年2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14日制作()渝一中法行刑书第01889号刑事裁判书,对罪犯的饶舌扣除有期徒刑1年8个月,本院于年11月18日制作()渝一中法行刑字第02980号刑事裁判书,对罪犯的饶舌为有期徒刑。 现在的刑期是每年3月8日。

“罪犯1124饶文蔚减刑一案”

该犯最近悔改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民警的耐心教育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可以认罪服法、服从管理。 总结说:“经过警察教育援助和法律知识的不断学习,我们可以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犯罪的危害,认罪服法,闻管服,深入挖掘自己犯罪的根源,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 ( p107 )该犯在改造中遵守监督规则,严格运用《囚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七项教育”的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取得了好成绩。

“罪犯1124饶文蔚减刑一案”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可以较好地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生产任务。 截至2005年5月,累计遵守卫生组劳动1408小时( p53 )生产安全制度,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罪犯1124饶文蔚减刑一案”

以上事实证明了监狱年度考核考核考核资料、行政奖励资料、罪犯饶舌证个人思想改造总结资料及罪犯群体评议资料。

如上所述,罪犯饶舌可以在改造期间认罪。 积极参加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的“七大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成绩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年末纪录功奖励两次,日常纪录功奖励四次,个别表彰奖励一次,忏悔表现突出。

“罪犯1124饶文蔚减刑一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审查,根据监狱长办公室的决定,对罪犯的饶文将扣除一年徒刑 经市监狱管理局审查,对罪犯的饶舌建议扣除有期徒刑

“罪犯1124饶文蔚减刑一案”

年。 特别要求裁定。

一致性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

月球

附:罪犯说唱将试卷资料制成1卷1册111页。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1124饶文蔚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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