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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闲原来是河南郑州市的大学生。 去年7月,他在家乡河南辉县的山村过暑假,和朋友一起挖出了共计12只燕隼,做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之后,有人把照片发到网上,希望购买,小闲获利10只。 挖出其他4只鸟时,警方经过寻找,最终被判处10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 12月1日《郑州晚报》)
段思平:大多数人认为惩罚过重的,第一是两点。 一是因为捕鸟人是无辜的,不擅长相关法律,不能把普遍法律达不到的结果交给他们。 二是认为捕鸟者的行为不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认为几只鸟抓起来卖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这两点疑问似乎有道理,但其实仔细想想经不起推敲。
王军荣:其实,我也不知道这只鸟,也不知道它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如果我遇到了这个,我就不卖了。 因为卖鸟的话,有可能违反法律。 其实,能识别鸟是最好的。 如果不认识,就不会爱鸟,也不会犯法。 我们都希望能从这个大学生身上吸取教训。
杨朝清:“掏鸟”需要接受法律的规章培训和处罚,但全社会也应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辅助支持体系。 保护野生动物不仅仅需要事后的强烈管教,还需要事前的“未雨绸缪”。 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野生动物的保护才能更有“准头”。 这个大学生的命运,不会被越来越多的复制。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捕鸟被判刑,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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