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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公章生产单位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内部安全负责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件和印章;
(二)申请人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经营场所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加油站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营业场所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五)公章生产单位应建立印章承诺书核查登记、制作、保管和交付、信息录入系统、调查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
(六)公章生产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公安部印章行业治安管理标准的信息系统、刻制印章的专用生产和信息采集设备、存放档案的文件柜、保存成品或半成品印章的保险柜或保管箱,以及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公章生产单位《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公安局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人员名册;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证明;
(六)公章生产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公安部印章行业公共安全管理标准的信息系统,刻制印章的专用生产和信息采集设备,存放档案的文件柜,存放成品或半成品印章的保险柜或保管箱,以及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Iii .验收程序。
公章刻制行业特殊行业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和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书面决定和申请材料报市公安局备案。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公章刻制行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条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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