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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计划》的权威性和刚性,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规划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和加快实施《规划》,自觉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二、主城区的规划建设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对象、控制原则和措施,严格控制山体系统、水系、绿地系统。山系、水系和绿地系统保护对象的清单和控制原则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主城区风景优美城市规划》文本为准。
三、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及时进行《规划》的深化。根据规划确定的控制原则,划定各保护对象的具体控制边界,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和管理的依据。
四、《规划》确定的保护对象和控制原则不得擅自修改。经论证评估,如需局部修改,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的内容制定中长期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分解目标任务,加强监督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评估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规划》和本决定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对违反本计划和本决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城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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