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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如果买方是企业,卖方在申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以前,只有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才需要提供完整的买方信息。从下个月开始,还需要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
根据公告,卖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中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涉税业务的税务凭证,如计税、退税、抵扣等。
其中,纳税人识别号就是所谓的“税号”,即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编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公告明确指出,公告中提及的“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个人不属于企业,因此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从7月1日起,办公发票只填写企业名称,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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