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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将追究四类情况
据《重庆晨报》报道:近日,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根据《实施方案》,将对大型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四种情况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污染重点生态功能区将承担赔偿责任
“计划”阐明了将被调查的四种赔偿情况,包括:
一是大型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发生一般环境突发事件时,权利人认为赔偿是必要的。
三、在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在开发区内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事件。
当然,如果需要对人身伤害和个人及集体财产的损失进行赔偿,则适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实施计划》。
该方案还明确了系统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控制和减轻损害的费用、消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恢复的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过程中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包括监测和分析)、评估和评价、恢复方案的制定、恢复效果的后评价等的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计划”还定义了权利持有人和赔偿义务人。
重庆市政府作为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指定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补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补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级预算管理进行替代修复。我市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替代修复资金专户核算。
中国有七个试点省市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重庆是较早的试点省市之一。
如何评估环境破坏的程度?
重庆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蔡峰:环境损害评估是赔偿的重要技术保障。
五年前,重庆成为中国环境污染损害评价的七个试点地区之一,四年前,重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成立,并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2014年1月,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成为中国环境保护部12家推荐机构(第一批)之一,市环境工程评价中心为合作单位。
自2012年以来,相关技术单位已经完成了30多项环境损害评估和司法鉴定,为损害赔偿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下一步,除了继续扩大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团队外,还将规范生态环境恢复技术团队,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技术团队和专家团队。
如何协商补偿?
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俞表示,建立咨询补偿机制,可以及时与责任人展开咨询,避免因单一诉讼造成的“费时费力”的损害赔偿问题。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者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应当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的事实和程度、修复的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责任的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协商。,综合考虑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优化、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能力、修复方案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达成补偿协议,督促补偿义务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协商不成时,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当然,协商不是必要的程序,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薪酬标准是如何考虑的?
俞: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即使将来颁布相关标准或法规,它们也将是考虑到地区差异的指导性文件。我市将实行以生态环境恢复为目的的损害赔偿制度,根据生态环境恢复方案以及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功能的特点和重要性,采用两种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采用生态环境恢复方式进行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评估评估机构编制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确定,并包括生态环境恢复期间的损失。
在用环境价值评估法评估生态环境的永久性破坏时,政府将根据城市环境因素和生态系统功能的特点和重要性,试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不能恢复到基线时,没有可行的补偿性恢复方案来弥补阶段性破坏,或者只有部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恢复时,才会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法来评估生态环境的永久性破坏,并计算其生态环境破坏的补偿金额。
工作进度表:
实施计划规定了工作时间表。
2016年底前,成立重庆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实行部门分工,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替代修复专项资金核算账户,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报告、评估、评估等相关制度建设,开展技术队伍、专家数据库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
到2017年,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案例经验,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方法、咨询制度、诉讼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实施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到2018年,我市将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指导区县开展相关工作。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将追究四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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