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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据《重庆晨报》报道:近日,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地方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违者,单位安装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1.不要利用图像信息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单位有义务对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和地址码等基本信息保密,所获取的视频图像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所获取的视频图像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不得非法披露。
2.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地方安装摄像头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公共区域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与居住建筑保持合理的距离。酒店房间、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厕所等可能暴露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通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人特征和机动车号牌的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3.不允许非法要求构建视频采集系统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维护单位,以及设备的品牌和销售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监督管理职责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和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4.非法安装摄像头的最高罚款为5000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新华社报道
禁止出售公共安全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和设备的;
(二)损坏、擅自删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和操作记录的;
(三)删除、隐藏或者销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保留期内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
(四)买卖、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基本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
(五)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公安部研究并起草了摄像机管理条例:禁止在可能泄露隐私的地方使用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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