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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根据华龙的说法。最近,重庆市财政局发布了《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提出了“政府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即小微企业贷款发生本金损失时,可由政府、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分担。
更多法规:
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和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小微企业发生贷款损失后,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经批准后可获得风险补偿: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本办法实施后,将向小微企业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履行了债权人勤勉调查、审批、管理、催收和追偿的义务。
三是合作担保公司进行了补偿,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已收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超过180天未收回的小微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企业发出第一封信)。开始计算);银行金融机构已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银行金融机构向贷款企业发出第一份律师函开始计算)的规定,收回直接冲抵、质押或担保180天以上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第四,在申请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前,企业需在重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系统申请登记,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局将进行初审和复审;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的企业需在贷款前提交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签署的《重庆小微企业政策贷款申请表》,只能在一家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补贴标准
在“政府银行”的合作模式下,经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确认为不良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在按规定收回180天后,其本金损失将按“政府银行”3: 2: 5分担;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的风险损失(本金)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4: 3: 3的比例承担。
市再担保公司的补偿比例不得超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扶持贷款总损失(本金)的10%,市财政补贴实际补偿的50%。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可申请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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