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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是修订了《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烟草制品”。

(3)删除第26、28、29、30和31条。

(四)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七项。

(五)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设置者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空间经营权的,由监督管理机关予以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重庆市13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具体涉及这些方面

(6)删除第37条中的“登记”。

二、修改《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

三、对《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做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和社会公正计量银行(站)”。

四、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做出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其他活动,必须保证文物安全。拍摄单位和组织者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拍摄协议或者文物安全协议,并在其现场监督下实施。”

重庆市13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具体涉及这些方面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五、对《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做出修改

(1)将第38条修改为:“如果你从事商用机动车辆的维修,鼓励你为维修人员配备相应的职业技能。”

(二)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三)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的“教练员证和”。

(4)删除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证”,删除第(二)项中的“教练员证和”。

六、修改《重庆市水文条例》

删除第22条。

七、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报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或者未将水土流失防治规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21条和第36条。

九、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做出修改

(1)将第26条改为:"禁止非法销售、获取、利用、加工和转让野生动物或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流、馈赠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级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属于国家二级和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以及有益于国家和市级保护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应当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经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本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产品。”

重庆市13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具体涉及这些方面

(二)第四十二条中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十、《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做出修改

删除第18条。

十一、《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做出修改

删除第15、16和17条。

十二、修改《重庆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4)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筑工程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人员

十三、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律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13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具体涉及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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