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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开自己的特别票的新政策
政策基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在住宿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
4.国税发[2006]156号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住宿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住宿行业增值税非小规模纳税人等。据估计,试点将很快启动。
住宿行业的判断标准应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规范》(GB/T 4754-2011)为依据,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属于H61-住宿行业。
2.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列表如下)
[示例]江西省鹰潭市住宿业(未在上述中国91个城市中列出)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特殊票证或向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支付
3.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1)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缴纳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为避免“边缴边免”现象(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普通纳税人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票据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发布第57号公告,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缴纳9万元)。 本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在全部专用发票一并收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退还主管税务机关。
也就是说,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缴纳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代其免征3万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具备上述条件。
(2)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0000元)的标准分别适用于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和销售服务以及无形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支付9万元)的货物并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销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支付9万元)的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可享受暂免小微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最大的实际问题是每月是否执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例如,2016年8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自行开具,但2016年9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自行开具,操作困难。
建议:申请开票当月是否满足销售金额中规定的条件。后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缴纳9万元)的,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在全部专用发票一并收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退还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度缴纳90000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开具专用发票,不享受免征30000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建议:试点地区住宿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并在一个阶段满足“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条件下,开具专用票据。
二是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监管
1.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者有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代开。
也就是说,只要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要求并申请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他们就可以自己开具专用票据,所有业务(除了他们所购买的房地产销售)只要符合单据要求,就可以自己开具专用票据。
【示例】合肥市住宿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符合销售条件)提供住宿服务,可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住宿服务专用票,适用3%的征收率,但不能开具个人住宿服务专用票(下同)。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也可以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3%的会议服务专用票。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房地产租赁(或场地租赁)服务,也可以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为房地产租赁(或场地租赁)服务开具5%的专用票据。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2%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由于特殊票不能由单据开具,因此特殊票不能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由本人开具。
特别强调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发行特种票证,适用的征收率保持不变,即与发行普通票证缴纳的税款相同。
2.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出售所购房地产的,仍须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特别提醒:对于每个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部分纳税人有房地产租赁,因此征收率已核定为5%,在“自行发行特别票”时,征收率可能为5%。但是,要出售他们获得的房地产,他们还必须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发放。
3.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试点纳税人单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即单一专用发票可开具的最高无税金额为9999.99元。
三、自行开票申报和财务规定
1.试点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开具的专用发票的销售金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2栏和第5栏“本期编号”的相应栏目中,“税务机关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无税销售额”中。
2.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其他明细栏(即使是自己开的专用票)。
计算收入时:
借款: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纳税时:
借入:应付税款应为-应付增值税
贷款:银行存款
第四,特别提醒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例如,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完整,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线条不得压平或交错;
(3)发票复印件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住宿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特种票的新政策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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