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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对网络车辆业务单元的要求
据新华网报道:近日,经过两年多的反复讨论和修订,《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网上订票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出台,并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新法规对网络汽车经营单位的要求:
如果您申请经营网络车,您应具备在线和离线服务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网络汽车业务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和数据交互处理能力,具备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络信息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检索和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与出租车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相连,服务器设在mainland China,有符合要求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三)采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支付和结算服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五)服务场所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外商投资网络汽车业务还应遵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申请经营网络车,应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互联网预约出租车运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者和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复印件,经理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服务所在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有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络信息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获取相关网络数据查询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访问情况说明,mainland China服务器安装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和实施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请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项、第(六)项中的网上服务能力材料,应当由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公安、税务、邮政、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确认结果,确认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注册地以外从事网络汽车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的在线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应当经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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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新法规对网络车辆业务单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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