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964字,读完约5分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登记的思考
实施措施通知
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和规范我市户籍迁移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籍登记应当遵循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的原则,以常住户口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登记,包括职工和企业迁移、直系亲属、人才、学生等户籍登记。
农民工企业账户迁移
根据人口跟随产业的战略布局,五个功能区将被区分和安置。
第五条在城市功能核心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重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相应的工作年限和经营年限的,本人和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下同)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a)工作5年以上;
(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3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2年以上。
第六条在城市功能开发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重庆市社会保险的,可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共同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a)工作3年以上;
(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2年以上;
(3)住宅位于渝东北生态保护开发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开发区,工作于城市功能开发区;
(四)投资创业。
第七条在新的城市发展区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参加重庆市社会保险,与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共同居住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a)工作2年以上;
(二)户籍所在地属于渝东北生态保护开发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开发区,并在新城开发区工作的;
(三)投资创业。
第八条在渝东北生态保护开发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开发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相应的工作和经营年限的,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可以共同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a)工作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作1年以上;
(三)投资开办企业一年以上。
渝东北生态保护开发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开发区的居民在该功能区工作和经商不受上述年份的限制。
直系亲属在户口迁移中避难
第九条直系亲属户籍迁移是指夫妻、子女、父母和子女的户籍迁移。
第十条夫妻自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参军前,可以向其居住地的父母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未成年子女可以由其父亲或母亲自愿申请永久居留登记。
本市成年子女与父母在市区共同生活的,可以向父母申请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老年父母可以与成年子女一起申请常住户口登记。这个城市的退休人员和居民在城市地区投靠成年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人才账户迁移
第十三条在我市就业的专家、学者、归国留学生、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四条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经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并荣获优秀称号的农民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学生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学生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入学、毕业、转学和退学所涉及的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新生可以自愿选择将其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
第十八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可以申请户口登记。
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失业的,其户口可在在校学生集体户内保留2年。两年后,如果你仍然失业,你应该搬回原来的地方。
第十九条已在学校落户的学生集体户,转移账户应迁入新的学校学生集体户;辍学时,户口应迁回原居住地。
其他账户的转账
第二十条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申请永久居住登记。
第二十一条被录用、调动或调任的公务员,以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或调任的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士兵的家属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市居民因高山生态扶贫、地质灾害避灾和水利建设等需要搬迁安置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补充规则
第二十五条人口统计以户口的城乡属性为基础,城镇登记人口为城市人口,农村登记人口为农村人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户口迁移登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温馨提醒
注意重庆新闻网的公开号码,发送关键词“户口”查询重庆户籍信息和新生家庭。边肖将认真回答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安家搬迁问题,敬请关注!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户籍迁移实施办法》全文要点
地址:http://www.ccqdqw.cn/cqyw/6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