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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据《重庆日报》报道,《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令第20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同时废止。
相关规定: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如下:(节略)
1、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场所进行视频图像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
3、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场所,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步行街、大型广场、重要地下人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城镇主要道路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其他社会公共区域;
(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客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车辆;
(三)公园、住宅小区、旅游景点(点)、影剧院、宾馆、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场所等人口密集地区和场所;
(四)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重点公安单位和重要涉外场所;
(五)其他容易发生或者经常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地区和场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4、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a)娱乐场所的旅馆房间和私人房间;
(二)集体宿舍和个人宿舍;
(三)公共浴室、更衣室、厕所和护理室;
(四)金融机构内部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操作区域;
(5)选举箱、投票站等附近的区域。在那里可以观察到个人愿望的表达;
(六)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5.行使调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工作需要,可以检索、查阅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处理突发事件或者行政执法需要,可以检索、查阅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依照前款规定,检索、查阅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所在单位提交的工作证件和文件;
(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四)获取的信息仅限于履行职责所需的范围。
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在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区域和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装其他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功能的设备和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安装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建设而不是正在建设;
(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未预留接入网络的硬件和软件接口;
(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不验收或不合格且不予整改的;
(四)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区域或者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接入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查阅、复制和检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的。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8月1日,重庆市新出台的《公共场所监督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规定了应当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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