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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和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和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要求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开展成品油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有效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守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将全面供应符合国家钒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和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家钒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
第二,按时完成质量升级
(一)县(自治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质量升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市商务委监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和成品油企业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换代,确保2017年1月1日起国家V标准汽车汽柴油供应充足。自2016年9月1日起,我市已配备国家V标准汽车汽油和柴油。从2016年10月1日起,所有储存的油品均达到国家ⅴ类标准;成品油库将于2016年11月10日前完成国家V标准车用汽油的更换,并于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国家V标准车用柴油的更换;加油站将在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车辆用国家V标准汽油的更换,在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车辆用国家V标准柴油的更换。
(3)各加油站(点)应规范产品标识,明确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销售的汽柴油产品的名称、等级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0号车用柴油等,以方便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农村加油站(点)和水上加油站(点)外,加油站(点)不得销售普通柴油。
第三,严格市场运作监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严厉查处无证经营、产品标识不全和非法生产销售掺混成品油等违法行为。
(1)市发改委协助国家能源局中央监察局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到位。
(二)市商务委要严格审查成品油批发和零售资格,依法查处向汽车、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非机动车燃料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农村加油站(点)、水上加油站(点)以外的加油站(点)销售普通柴油的行为。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成品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汽油、柴油和普通柴油的行为。
(四)市公安局和重庆海关要依法严格查处各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油品和走私油品的行为。
(五)市环保局应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督促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和改造工作。
(六)市国家税务局应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成品油消费税偷税和非法退税行为,会同司法机关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协同联动。市发改委牵头协调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与公安、环保、商务、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合作与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和联合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大油品质量抽检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加强“黑名单”制度的应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油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运行秩序,确保成品油平稳有序升级。
(三)广泛宣传和积极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成品油质量升级的意义、时间和范围,以及油品质量标准、监管要求和报告渠道的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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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和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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