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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016年4月1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重庆市全面实施二孩政策。
新条例明确了生两个孩子的条件和相关的支助政策,还明确了收取社会支助费的标准:
2016年重庆市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收集条件: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收集标准:
非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非婚生子女,应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至五倍的社会抚养费。
详细规定:
1、非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一条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非法生育子女人数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如果一个孩子有两个以上的孩子,社会抚养费按一个孩子的出生计算;
3.如果男女一方无力支付社会抚养费,另一方应支付社会抚养费。
4.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的本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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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2016年重庆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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