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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市公积金存款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员工的存贷款,向市公积金贷款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市公积金贷款中心核实相关信息。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和贷后管理,并承担贷款风险。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今后,员工在连续六个月存款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且首次明确表示公积金将在不同地方实现相互认可。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靳鉴[2014]148号)的要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支付员工异地购房需求,保护支付员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市公积金存款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员工的存贷款,向市公积金贷款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市公积金贷款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和贷后管理,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和存款市公积金中心应定期检查不同地方的贷款情况,掌握提款、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第二,处理过程
(一)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接受员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的审核材料。
(二)员工或其委托人应向市公积金缴存中心提出申请,由市公积金缴存中心根据员工的申请对员工的缴存贷款进行核实,对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员工,出具《异地贷款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员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应向存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核实,贷款审批程序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给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职工异地贷款,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明细账户。
(四)异地缴存职工在贷款还款期内,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通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并及时将其转移至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重新识别和记录不同地点的贷款情况。
(五)异地贷款逾期时,城市公积金存款中心应配合城市公积金贷款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贷款员工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以扣除用于偿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各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发展。
(2)核实异地贷款业务存款信息的联系人应尽职尽责。市公积金缴存中心和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信息核实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请以书面形式向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报告并更新。
(三)我会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的要求,抓紧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我国异地贷款业务的信息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15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不同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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