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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完善特困群众救助支持体系
据中央广播网报道,重庆市财政局今天宣布,全市已采取多项措施,完善特困救助支持体系。
(一)调整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
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应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主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去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同时,建立和完善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的双重联动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可以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调整护理标准。
护理补贴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无法自理的贫困人群的护理服务。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向我市的贫困残疾人(身体、智力、精神和视力四种严重残疾,一级和二级,或因病卧床6个月以上)和16岁以下的贫困人口发放护理补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可以现金支付给本人,也可以由各区县(自治县)用于购买护理服务;对贫困人口的集中供养、护理和护理补贴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3)完善疾病治疗保障体系。
参加城乡居民一级合作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个人参保费用全额补助;自愿参加城乡居民二级合作医疗保险的,按照一级个人保险费用标准给予补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定支付后,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仍然不足的,区县(自治县)应当安排救助和扶持资金予以支持。
(4)完善殡葬保障体系。
贫困人口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应按照殡葬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中供养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特困人员的丧葬费由各区县(自治县)特困人员供养基金按照不超过12个月的基本生活水平支付。
(5)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提供住房援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提供住房援助。
(6)完善教育保障体系。
学前贫困人员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享受教育和生活费用。适龄特困人员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艺术表演相关专业除外)、生活费和住宿费补贴政策。学校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俭学的工作。
特困人群审批程序
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16岁以下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固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申请批准程序
1.申请。申请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和扶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工作能力、生活来源以及供养、扶持和维持情况。如果申请有困难,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人代为申请。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申请的人员,应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对符合扶贫帮扶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帮扶政策。
2.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访、民主评议、信息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随机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符合条件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后的下一个月开始计划和支付援助和支助基金;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贫困人口不再符合救助和扶持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扶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后,救助和扶持终止并予以公示,救助和扶持金自公示期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贫困人口在工作中不再符合救助扶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扶助手续。16岁以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以继续享受救助和扶助待遇。
5.动态管理。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贫困人口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贫困人口增减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完善了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和支持体系。生活水平已经调整到每人每月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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