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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铜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李因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2.7万元以上,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企业罚款1万元、李罚款4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系重庆市某家具公司的法人,在铜梁区普鲁街生产经营过程中,雇用工人易某、黄某等。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重庆某家具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易、黄计算的劳动报酬27,124元,未支付。2019年2月1日,易某、黄某等职工到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9年2月3日,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李谋群发出支付令通知,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易某、黄某等人的劳动报酬,但被告单位和李谋群仍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定重庆某家具公司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谋群因拒绝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企业及法人都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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