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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朱女士,一个市民,遇到了一个烦恼。她之前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和房主谈了价格,签了购房协议,交了3万元定金,但没有正式过户。不料一个月后,房价上涨了,房主后悔了,拒绝按约定的价格把房子卖给朱的情妇。朱女士问该怎么办。
朱女士告诉记者,今年4月,她和家人在某小区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花园洋房。当时业主王先生要价108万元。这所房子的面积很大,大小合适,有很大的露台和屋顶花园。朱女士看到后非常满意。
"我和房主讨价还价了几次,最后以106万英镑的价格卖掉了它。"朱女士说她立即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由于业主王先生有些私事要处理,他们同意在6月份正式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还签订了购房协议,明确表示王先生将以10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朱女士,并明确说明了转让时间,但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我认为这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写购买协议只是一个过眼云烟,我根本没想到会有问题。”朱女士说,她付了定金后就放心地去装修了,但我没想到业主王先生会食言。原来,在王先生和朱女士签署购买协议后,他们意外地得知,与他完全一样的公寓在5月份实际售出了约120万套。王先生觉得他损失很大,卖得太便宜了。于是,王先生打电话给朱女士,委婉地说他不想卖房子,并把3万元押金退给了她。
朱女士当场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要求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我去逛二手房市场。花园住宅中的房屋数量相对较少。其次,价格上涨了。我现在买不起那栋房子,损失很大。”朱女士要求王先生按照购买协议履行义务,但王先生一直拖拖拉拉。他还说,如果朱女士真的想买房子,她会加些钱。但朱女士认为,未能及时过户是王先生的责任,因为时差导致房价上涨,所以不是她的责任,王先生不应食言。
那么,朱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朱女士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达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后,房屋买卖双方当时自愿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实际管理和使用房屋。没有其他非法行为。如果转让程序由于卖方的责任而没有完成,则可以认为销售关系是有效的。”
根据该法,朱女士与业主之间的房屋买卖仅签订了买卖协议并支付了定金,其他方面均未履行。因此,双方签署的协议有效,房屋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财产所有权未按原协议转让,一方无正当理由反悔,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令继续履行;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主坚持不卖房子,根据合同法,房主应该双倍押金。因此,业主可以反悔,但应承担给朱女士带来的损失。李律师建议朱女珠先与业主协商。如果协商失败,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签订协议交了定金房主却反悔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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