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115字,读完约8分钟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重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其他规定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协调、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有害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和推广;组织编写针对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教材和阅读材料。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材料的回收管理;完善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土地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政务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化和分类意识。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纳入教育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位置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第十条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纳入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分类交付和收集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类别分类:
(1)有害废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电池等。),废弃荧光灯管(荧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废农药、消毒剂及其包装、废胶片和废相纸等。;
(2)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厨房垃圾。相关单位、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蔬菜水果垃圾、腐肉、碎肉、蛋壳以及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的畜禽产品内脏;
(3)可回收材料,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材料、废纺织品、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4)其他垃圾是指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和着色。本办法实施前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志和颜色的,应当结合自然更新进行批量改造更换。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并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行管理责任制,具体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
(三)车站、机场、码头、文化场所、体育场所、公园、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是责任人;
(四)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和食品加工场所等,管理单位是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人不明确,责任人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明确界定。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制定生活废物分类的日常管理措施,并建立生活废物分类管理分类账;
(二)开展宣传工作,指导和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议和制止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整、完好和清洁;
(4)集中收集分类生活垃圾,存放在符合运输条件和环境控制要求的地方。
本市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游览,协助履行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七条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清洁服务外包,要求将生活垃圾收集纳入清洁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大型生活垃圾,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分割处理的,应当预留给回收企业收集或者放入指定场所。大型垃圾收集的指定地点和预约电话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商场、超市、便利店、快递点等。鼓励设立回收点,通过押金退款、折价换货、自动回收机和奖励点回收可回收材料。
第二十条贮存有害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引导公众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直接投入收集运输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箱,推广垃圾不落地模式。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和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市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
第三章分类运输
第二十四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可回收物品由责任人运输或由回收企业收集运输;有害废物由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条件的单位运输;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生活垃圾运输条件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运输,易腐垃圾等垃圾运输单位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辆应当密封运输,运输的生活垃圾种类应当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
(二)将生活垃圾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地,严禁混入分类生活垃圾;
(3)根据生活垃圾的分类类别、收集量和运行时间,合理配置运输车辆,确定运输频率,实现日常生产和日常清洁;
(4)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丢弃或散落。作业后,车辆和场地应及时清理,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转运设施和周围环境整洁;
(五)建立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分类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相关内容;
(六)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当为易腐垃圾转运站单独设置。
二级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当配套建设垃圾分类设施。
中转站内的临时垃圾应规范存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七条运输单位发现运送和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运送和收集管理责任人;对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绝运输,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处理。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原件)
地址:http://www.ccqdqw.cn/cqyw/2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