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948字,读完约7分钟
“百名红通人员”之一的张大伟(第一排左一)亲自从美国回国自首。 10月5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集团国际盗窃回收商事务所的统一指导下,云南省成功跟踪协调指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稳步从事,劝告逃亡美国的张大伟回国自首。 张大伟,男,1970年11月出生,原云南云电各向同性科技企业总经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涉嫌贪污犯罪,于年9月逃往美国,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编号a-11790/3- 其实,开展国际盗窃追踪事业,得不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移交是国家之间进行国际追踪的重要合作形式。 在打击贪官外逃方面,中国除了移交外,还依赖遣返、劝告等移交的替代措施。 引渡一般要求两国之间缔结引渡条约或协议。 遣返也不承担司法协助和合作的功能,但客观上起着帮助其他相关国家实现驱逐出境的作用,经常被难民和非法移民使用。 建议返回的是说服外逃者自己回国自首。 最正规的驱逐:引渡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被要求追诉或判决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的法律有国际义务或国内法的规定两种 引渡的国际义务体现在条约中,可以是双边引渡条约或区域引渡条约,也可以是包括引渡规定在内的常规国际条约。 在第二种情况下,即使国家存在关于引渡规定的法律,如果没有国际义务,国家也可以拒绝引渡。 现在中国对外缔结的引渡条约达到39个,其中已经生效的条约有30个。 1993年8月,中国与泰国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 这是中国对外缔结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最近生效的是中国和法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中法引渡条约于去年7月17日正式生效。 通过缔结条约,引渡合作成为国际义务,中国引渡的成功率大幅度提高。 比如,原来是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满洲里事务所主任王德宝,在其任职期间携带公款逃往俄罗斯。 200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致函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和国际司法局,委托俄方交出王德宝,完成了中俄司法移交第一案。 引渡是中国国际庇护事业的重要措施,但在事件过程中存在许多实践困难。 因为,首先中国对外缔结的39项引渡条约中,与发达国家缔结的只有很少一部分,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还没有与中国缔结引渡条约。 这是因为在实践中不能把逃到这些发达国家的罪犯引渡回国。 引渡条约的不完备使引渡难以实现,这是“条约前置主义”的体现。 其次,死刑问题制约了引渡的实践 中国刑法大幅削减了死刑的罪名,但现在很多国家直接或间接废除了死刑制度。 因此,中国在对外签订引渡条约或具体适用签订的条约时,很可能会遇到“死刑犯不引渡”的问题,制约了中国引渡要求的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遣返等引渡的替代措施在国际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意义。 遣返:外国自觉遣返是指一国为了维持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遣返非法入境、没有合法居留身份或在本国实施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行为。 性质上,遣返是一国的内政行为,不具有国际司法合作的功能。 杨秀珠名列中国百人通缉名单首位,现在正在进行美国的遣返程序。 2003年4月20日,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带着女儿、女婿、孙子从上海机场经由新加坡逃离美国。 2004年2月,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了“红色通缉令”。 年5月末,美国国土安全的所有移民和海关执行局以杨秀珠“违反免签证项目的规定”为由,要求美国移民法庭将其送回中国。 年6月9日,杨秀珠“违反签证规定”事件在曼哈顿移民法庭开庭。 杨秀珠事件之所以适用基于美国国内法的遣返手续,不适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常用的引渡手续,首先是因为中美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遣返不需要条约,遣返措施只不过是一国实施本国行政管理行为,客观上帮助相关国家进行国际追究。 因此,现在中国不能交出逃到美国的杨秀珠回国,但通过美国的遣返措施回收也是有效的方法。 引起遣返手续的原因除了非法入境、没有合法居留身份以外,被遣返的人还会触犯藏国的刑事法律。 2001年,涉嫌共同贪污犯罪的邵婉芳逃到美国,事件发生后,中美两国加强了司法执法合作。 2006年2月7日,邵婉芳等人因涉嫌贪污挪用中国银行公款近5亿美元,因拉斯维加斯赌场洗钱、诈骗等15项犯罪被拉斯维加斯联邦大陪审团起诉,在美国被定罪入狱。 年9月24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集团国际盗窃追踪事务所的统一协调下,中国司法外交等部门与美方密切合作,强制将逃往美国14年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邵婉芳送回中国。 通常,逃到国外的嫌疑人经常使用虚假说明书等非法入境方法,骗取出入境手续逃到藏国。 这个流亡国完全可以利用潜伏地国的移民限制法实施遣返外逃者,因此提供了不存在引渡条约时的跨国流亡的可能性。 一般来说,流亡国只要向隐藏国提供流亡者违反该国法律的证据即可 因此,流亡国必须在证据线索方面积极协助隐藏国家。 例如,对方来本国取证,向有关诉讼提供证据资料,或派遣本国证人到该国作证等。 可见遣返措施有价格高、成本大的优点。 为什么逃跑爱劝告返回是引渡的替代措施,意味着逃跑国在藏国的协助下说服教育逃犯,亲自返回逃国接受法律制裁。 与移交和遣返措施相比,返还劝告不仅比操作方便,而且比价格更经济,因此近年来受到中国的重视。 2007年胡星事件是中国在国际追究事业中成功适用劝告措施的第一起事件。 2007年2月17日,云南省公安机关事务小组赶到胡星逃跑的新加坡,在胡住的酒店咖啡馆和他面对面对话,说服了回国投票。 最终,胡星接受了事务组人员的说服,自己回国接受了审判。 接到此案,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了向藏身之国派遣人员直接接触逃亡者,通过教育、谈判等方法动员回国接受法律制裁的跟踪模式。 年开始“天网行动”已经一年多了,中国的国际盗窃追踪成果显着,从这些成果来看,可以看出中国重视说服措施的运用。 年3月27日,在中海外交部、公安部、秘鲁驻外大使馆的协助下,逃亡国外的17年“百名红通人员”第63号张丽萍被劝告回国。 这是从第25名到事件的“100名红通员”。 另外,“百名红通人”中因涉嫌欺诈犯罪而于1998年逃往美国的朱海平,以及因涉嫌受贿犯罪而于年逃往澳大利亚的郭廖武,在法律的抑制、政策的呼吁、亲情的感化下,分别于年7月13日在美国、7月15日在澳大利亚 朱海和平郭廖武的归案表明,“百名红通人员”已经有三分之一落网。 中国国际流亡工作的最新进展是年10月5日“百名红通人”张大伟回国自首的事件。 原云南云电南方科技有限企业总经理张大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去年9月逃到美国。 在中国中央反腐败协调集团国际盗窃跟踪商事务所的统一指导下,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成功推荐张大伟回国投票自首。 劝告返回是一种新的引渡替代措施 从中国的国际逃亡实践可以看出,多个外逃者已经以劝说回国的方式受到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但是,由于法律支持不足,劝告的适用条件还没有确定,特别是在接受劝告和被劝告回国的自首认定上争论很多,劝告在实践中的运用面临很多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跨国追究的进展。 为了处理回国劝告的困境,发挥国际盗窃追踪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必须逐步完善中国的回国劝告制度。 (王璐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原题《张大伟回国投案自首,为什么要追逐逃避爱?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热门:“红通人员”张大伟回国投案自首,为什么中国追逃重视劝返?
地址:http://www.ccqdqw.cn/cqyw/24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