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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布“红通人员”姚锦旗受贿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姚锦旗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罚款人民币300万元。 姚锦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利息依法追缴 姚锦旗表示将在法庭上服从判决,不上诉。 这个事件是我国第一次成功地从欧盟成员国移交职务犯罪嫌疑人,也是国家监狱委员会成立后成功移交的第一个事件。 经审理,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锦旗利用浙江省新昌县长诏水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新昌县常务委员会、副县长等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公司转制、资金周转、项目开发等几个事项 后姚锦旗逃亡国外 200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姚锦旗受贿案件。 年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察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公布的红色通缉,在该国首都索菲亚市逮捕了姚锦旗,并于同月19日根据我国国家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请求临时拘留。 之后,姚锦旗在中国驻保大使馆会见领事时书面表明了回国投票的意愿,并亲自协助完成了简易引渡,于同年11月30日移交回国。 归案后,姚锦旗除如实供述了掌握的142.5万元受贿犯罪事实外,还供认了其余受贿犯罪事实。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锦旗是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领取财产,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姚锦旗可以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共同发表的《促使职务犯罪案件境外逃亡者自首的公告》期间亲自回国接受调查,积极合作完成引渡,忠实说明整个案件的受贿事实,视为自首。 指控是别人犯罪被核实的事实,有立功表现。 受贿赃物及其利息全部追缴或由亲属返还,因此依法减轻处罚。 之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迄今为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7月5日、年4月3日两次审理本案公开庭,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保存引渡条约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审判,姚锦旗依法 在审判和今天的判决中,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以及各界群众共计100人参加了旁听。 资料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原标题:《红通人员》姚锦旗一审受刑6年,在中国第一批从欧盟国家移交外逃贪官》中原文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热门:“红通人员”姚锦旗一审获刑6年,系我国首个从欧盟国家引渡外逃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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