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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确定公司员工的基本情况
关于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社部财政部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132号)的精神,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入缴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继发行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职工养老保险费征收核定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2号)、《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相关业务的通知》(青人社厅函〔〕38号),效果比较好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司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增强公司员工和相关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在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年7月1日)前,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性55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缴费5年以上后也不到15年。 一次不重复缴费基数是申请缴纳需要时间的上年度全口径城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年7月1日)后,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性55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累计缴费不到15年的,缴费满15年后,延长退休手续,按月
三、必须采用违反国家规定一次不重复收费的方法,将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未参加我省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加入范围。 柔软就业者必须每年支付缴费,不得用事后追缴缴费的方法增加缴费年限。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办理机构在执行各项养老保险政策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放宽条件。 要逐一发挥广播、电视、新闻、网络自媒体等各种媒体的作用,提高惠民政策的认知度,正确诱惑灵活就业者每年支付养老保险费,落实好事情,搞好事实。
此通知的有效期将比较5年。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年11月12日
—结束—
监制|刘昌瑛
原标题:“@青海人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相关问题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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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热门:@青海人 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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