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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4日,中央八项规定公布,8年来,作风建设一直在路上。
八条规则,改变你和我。 在公务旅行、公务接待、礼物往来、结婚喜庆中,以下行为成千上万不能!
01
国内公务旅行
1 .“不能是三个”
(一)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机构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二)出差期间不得参加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会、观光、非就业需要的参观。
(3)礼物、礼金、纪念品等不可以接受。
2 .追究责任
(一)公司没有出差批准制度或者出差批准管理不严格的;
(二)虚报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3 .“三项严禁”
(一)严禁没有实质复印件,没有确定公务目的的出差活动。
(二)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法进行变态旅行。
(3)严禁非现场部门之间没有实质复印件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查。
4 .组织参观活动
(一)为了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 禁止借机组织其他风景区的公款旅行。
二要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反复勤俭节约,互相比较,不要奢侈浪费。 学习参观的住宿设施费用按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去的地方、单位的负担。
5 .以革命以前流传的爱国主义教育为名义,坚决纠正和调查其他风景区的公款旅行中组织的行为
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迅速进行批评教育,促使纠正。 情节严重,产生不利影响的,要认真调查和追究相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02
海外出差
1 .不清算追究责任
(一)违反扩大海外经费支出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支出标准的;
(三)汇总提取虚报组的等级、人数、国家数量、天数等国家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境费用的。
2 .追究责任
(一)虚报外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境(境)公务相关人员无关的出境(境)的;
(四)主管部门避免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公出国(境)审查批准手续的
(五)违反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小组分成多个小组报告或者审查批准的
(六)其他违反公出国(境)审查批准管理规定的。
3 .禁止公款出国旅行
记录过失或过失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解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旅行的,给予降职或解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区域部门集团用公款出国(境)
记录过失或过失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解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 .禁止迂回日程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国外停留时间,绕开行程,或者去未批准公务活动的国家、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忆或者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解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能有4人”
(一)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
(二)经营者不得出资或者补助
(三)不得摊派给下级机关和地方。
(四)不得用公款违反规定报销携带私人证件出国的费用。
7 .认真调查公款出境(境)旅行事件
(一)虚报外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的事件
(二)擅自改变行程,访问国家、地区或者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事件
(三)党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业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关或者地方摊派出境(境)费用等事件。 除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海外旅行的费用全部由集团成员个体承担。
8 .严格执行各项经费支出标准
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严禁向同行机关、下级机关、下级机关、公司、驻外机关等摊派或转嫁访问费用。
9 .访问团小组和我国驻使馆的禁止行为
访问团集团和中国驻使馆等外交机构与其他中资机构、公司之间:
(一)不得使用公款互相举行宴会。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相赠送礼物或者纪念品。
03
公务招待
1 .接待单位“五个不得”
(一)不得超过标准受理
(二)不得组织与旅行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三)不得组织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的活动。
(四)不要安排特别的文艺演出
(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纪念品等。
以吸引外资为名,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受理。
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招商引资等事业需要,接待国家职工以外的公共访问者。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吸引外资为名安排公务接待。
3 .“四项禁止”
(一)禁止异地部门之间没有特别必要的通常学习交流、考察调查
(二)禁止反复考察
(三)以各种名义和方法禁止变态旅行
(四)禁止违反规定在风景区举行会议和活动。
4 .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受理机构必须严格管理国内的公务受理范围,不得用公款结算,也不得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5 .禁止国内公务接待接送行为
(一)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欢送活动。
(二)不得跨地区接送
(三)不得张贴告示标语
(四)不得安排群众欢送
(五)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六)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欢送。
(7)严格管理陪同人数,多人不能陪同。
6 .在国内公务招待饮食中观察一些事项
工作饮食要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级菜和野生保护动物做的菜,不得提供烟和高级酒水,不得采用个人会、高成本的饮食场所。
7 .国内公务招待费禁止一些事项
在招待费中,禁止列支敦士登承担接待对方应该承担的出差、会议、训练等费用,禁止举行会议、训练进入排行榜、转移、隐匿。 禁止转嫁下级及其他机关、公司、个人的招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支付招待费。 禁止在公务中接待名义列支敦士登的其他支出。
8 .不得列入公务招待的范围
国家职工不得要求假期、探亲、旅行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的范围。
04
礼物的往来
1 .未按期登记,未交付礼物
收到后应登记、提交的礼物未在规定期间内登记或者忠实登记的,未提交的,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提交,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2 .不得接受公司或个人的礼物、礼金。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体
(三)外商、私营企业的广告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体。
3 .不要虚报名义,以变态形式送礼物,接受礼物。
(一)以鉴定会、评价会、业务会、订单会、展览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其他会议的形式
(二)以庆祝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日的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姻结婚的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4 .不得赠送、接受或索取礼物。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职工为谋取非法利益而送礼、接受、请求的,依照国家关系惩治贿赂、受贿的法律、法规解决。
5 .不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领取礼金和有价证券。 违反规定领取礼金和有价证券的,必须坚决追究,根据金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律、政纪处分。 请求或储备礼金和有价证券的,应当重新处分。 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处罚。
6 .不要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部门(包括公司、事业单位)以业务会、招待会、订单展示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祝、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和其他形式和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员工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一切违反规定的,都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7 .涉外活动收到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工在涉外活动(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交往活动)中,因难以拒绝而收到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给国库支付。 不按时提交的,以贪污处分。
8 .坚决接受中秋节国庆节期间的公款礼物等不正当的风
严禁用公款送月饼。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会。
严禁用公款安排旅行、健身、高成本娱乐活动。
严禁以各种名义的突击费用和乱发津贴、补助金、奖金、实物。
9 .严禁购买公款寄贺年卡等物品。
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刷、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日历等。 外事、港澳台事务、华侨事务等业务需要不在此限,但必须提倡节俭。
(二)严格财政纪律,加强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得摊派,一律不清算公款。
10 .严禁在元旦春节期间购买公款,赠送年货祭礼。
(1)严禁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有困难者的员工不在此列)。
(二)严格财政纪律,加强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得摊派,一律不清算公款。
11 .不要索取礼物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个人不得授受礼物,不得以明示或含蓄的方式索取礼物。
05
庆祝结婚
1 .封建迷信活动
严禁吹嘘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日。
2 .纪念仪式
严格管理举办机构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仪式。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通常不举行城市周年庆典,市(地)、县(市)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
3 .周年庆祝活动
学校、医院、科学研究院等事业部门通常不举办周年庆祝活动,每100周年等需要举办的,必须按规定报告。
4 .奠基和竣工庆祝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的建立和竣工庆祝活动。
5 .共同举办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部门等大体上不得与地方共同举办(包括主办、赞助、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活动,确实需要共同举办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向党中央、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报告批准
6 .不要收费
举办机构承担评价标准达成表彰项目的所有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
7 .不要转嫁节日的经费
举办节日要多次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支出,必要的经费由谁负责,由举办机构承担,不得将费用转嫁给下级机构、公司、个人。
8 .财务收支管理
不得通过举办活动发行礼金、礼物、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证明书。 另外,不要邀请各种名人参加活动。 不要试图以庆祝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获得私利。
9 .领导干部出席庆祝活动需要报告
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 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活动中不得点名上班、发贺电、写题词、断彩。 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几乎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日。
10 .严禁擅自举办活动
擅自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举办活动为基础,向公司和群众收钱,摊派、赞助,浪费、滥用金钱等违反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11 .严禁借机取钱。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葬礼活动上严禁大干大浪,严禁借机收敛金钱。
12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一)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2)不要使用财政资金的高价委托娱乐圈的人。 不要用国有企业的资金高价抬高“明星”、“胳膊”。 不要胡闹节目的公演,使用高价,强烈反对“明星”、“胳膊”的不良风气。
(三)基本采用财政资金,不得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建立或者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
(四)不得与公司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五)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公司和个人摊派必要经费。
(六)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部门等大体上不得与地方共同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资料来源:七一客户端,中国方正出版社微信公众平台
原标题:“【学习】公务旅行、公务接待、礼物往来、结婚喜事……这8条规定请核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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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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